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要遵守教学部门制定的顶岗实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五)元旦、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长假实行学生离校签名备案。
(六)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七)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预案,并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同时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在执行校内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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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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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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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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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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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学生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凡发现有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正在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对学生教室、集体宿舍的安全、秩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物发生安全事故,由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任,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地方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组织者责任的权利:
(一)在教学(含实习、顶岗实习)、体育锻炼、体育比赛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或私自接受校外人员邀请外出游玩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课外、业余活动时间自行组织、参加活动发生事故的。
(四)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实习)不归或超假不归发生事故的。
(五)学生在假期或请假、休学、自谋职业、退学离校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
(六)走读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
(七)其它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并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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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情严重或反复,在短时间内不能治愈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短时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因传染性疾病须隔离治疗而不宜在校学习的。
(四)患有严重心理障碍疾病,已影响周边同学的正常学习生活,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且在安全上存在严重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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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因恶性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病情易反复且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治愈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患者的(学生先行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协助办理保险赔偿,但不承担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学校配合和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学校按破案后的结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或他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发生事故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学校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按规处理。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法定假期、寒暑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或参加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期间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皇冠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以外的违纪行为,按照《皇冠学生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学生放假离开校园,在校外期间,学生应有自觉的安全行为意识,家长和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皇冠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基建处、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